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48号
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号5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PHT19L。
经营者:***,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GQC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北区庆华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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