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晖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7499号
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出借款项。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没借过原告钱。原告给被告做工程,被告从银行拿被告的房产证贷款,银行规定这个项目贷款,必须得有招标、有施工单位合同,打到施工单位账上,所以180万元打到施工单位账上。当时刚开工原告就给扣留了10万元的工程款,被告就一直陆续按工程进度给原告工程款。被告是拿回被告的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8日,内蒙古荣胜橡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竣工证明》,载明“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荣胜橡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编号XXXX),计划工期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现于2019年6月18日提前竣工,经我内蒙古荣胜橡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于2019年7月15日从其名下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向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账户转账180万元,并附言“支付施工款”。
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从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账户向***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琦琳北辰支行的账户分两次转账70万元、100万元,共计170万元,并附言“退款”。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本案进行调解,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253245.5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款项1253245.58元,虽然被告称该款项为原告向其退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未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相关款项系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253245.5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53245.58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321元,由被告***承担14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