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995号
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2栋1楼090号。
法定代表人:梅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弘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旭日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