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锦江路四段12栋2层131号。
法定代理人:龙相成。
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7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5542元,执行费10655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龙相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