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祥仕,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男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3414172G。
法定代表人:胡晓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璐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