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3414172G。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1JQ83。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锦江路四段12栋2层131号。

法定代理人:龙相成。

四川举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四川省凉山仲裁委员会〔2019〕凉仲调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801684.89元,申请执行费404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龙相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骥

审 判 员  张世全

审 判 员  刘学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佩玥

书 记 员  文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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