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2民初2298-2号
申请人:青县源丰机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东耿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73868480N。
被申请人: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6863686X。
原告青县源丰机筛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冀0922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在价值22万元以内予以保全。青县源丰机筛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县源丰机筛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4×××67帐户、在中国建设银行34×××15-1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