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2834号

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6863686X。

法定代表人:马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成刚,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成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邃

书 记 员 李德全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