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民初8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城,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秦家港路1500号4幢A105室。

法定代表人:管图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1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宴飞。

被告: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5元,减半收取计761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波

审 判 员  宋阿波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吴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