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53号
原告:***(系陈都城之女),女,1998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系陈都城之子),男,2005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陈国栋(系陈都城之父),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系陈都城之母),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军,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平,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宇、金儒鑫,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div>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宽洋,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宇,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08912,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div>
法定代表人:沈宴飞,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黄飞,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锋,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都城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阴水利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都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陈国栋、***申请参与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国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吉雨馨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