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4民初454号
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秦家港路1500号4幢A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1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因托管银行诉讼费缴纳延期问题,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好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