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翎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翎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九福东盟自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6900号
原告:广西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23层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27904280。
法定代表人:罗漫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九福东盟自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北京路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商业广场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74598398C。
法定代表人:伍新翠。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28日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祖兴到庭
被告方: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安装费70900元;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违约金1418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安装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总额为14180元,已付定金为70900元,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验收到电梯设备合格,暂计至2020年6月29日为7个月=210天;违约按应付款总额每7天千分之三,最高不超过购价总额10%;违约按应付款总额每7天千分之三,141800元×千分之三=425.4/天×(210÷7天=30)=12762元。最高不超过购价总额10%即14180元(141800元×10%);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2019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一、乙方为甲方安装迅达电/扶梯4台,安装费为141800元。以上总价包含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税金。二、付款方式。1.电梯到达工地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即70900元,乙方收到该笔货款后卸货并安装。2.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开具相关合格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后甲方结清50%余款,即70900元。2019年11月29日,涉案4部扶梯全部安装完毕,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经支付709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相应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本案中,涉案电梯已经安装完毕且经检验合格,被告应当按期支付安装费。本判决作出前,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已经付清安装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至今未付清安装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安装费7090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80元(141800元×10%)。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九福东盟自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70900元;
2、被告北海九福东盟自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180元。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被告北海九福东盟自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碧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