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0840号
原告: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马弄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国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189号中部智谷产业园8栋1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国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杭州岩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