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9165号
原告: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005、1006、1007、1008。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
被告:河北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南路际华水岸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王岭芳。
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计1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敬元
人民陪审员  张惠丽
人民陪审员  武 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