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财保4号
申请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郭占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清,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0)甘0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执行款2573133元以冻结。申请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0)甘0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执行款25731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