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68MXA。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65452。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审第三人:敦煌翰德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395039005N。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审第三人:敦煌市锦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351383023L。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7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已约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约定的管辖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虽约定了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贾元江
审判员 张耀泽
审判员 丁丽华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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