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1843号 原告: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曾用名: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回收站),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经营者:**,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与被告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已预交),由敦煌市四达废旧金属收购站、**负担。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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