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4598号
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651元,由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