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974号
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西海岸新区东岳中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TTQ4N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9786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君子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