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七宝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42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丽城花园沿街公建20号楼00单元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80803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住所地男莲县沿河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5341339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8)日仲字第5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14日对涉及其施工的紫莲山庄二期工程13至15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土石方共计23674166.13元工程款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162427元、鉴定费3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15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其名下账户均余额不足。经查,本院在执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国辰商贸有限公司、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9日以5940万元价格拍卖了被执行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莲国用2014第000257号项下土地使用权(扣除五莲县人民政府拟收储的约19640平方米绿化用地)及其地上在建工程(三栋住宅楼)。该案扣收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共计189298元。另,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权)并在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鲁1121执1号。该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中3500万元拍卖款予以提取。上述拍卖资产涉及本案申请执行人施工部分且享有优先权,本院先后两次将剩余241191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含仲裁费162427元、鉴定费300000元,尚欠本金17428.13元),并扣收本案执行费9153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对剩余未付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予以放弃。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日照仲裁委员会(2018)日仲字第581号裁决书中涉及紫莲山庄二期工程13至15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土石方工程款以及仲裁费、鉴定费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