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汪湖镇方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727号
申请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七宝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4249。
被申请人:五莲县汪湖镇方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桂中,村主任。
申请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莲县汪湖镇方城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县汪湖镇方城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汪湖镇政府代管的资金8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五莲县汪湖镇方城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汪湖镇政府代管的资金8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七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