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

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与**县长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5410号
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蒋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78290918H。
法定代表人:徐仙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教富,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74975020L。
法定代表人:汪宇。
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台州市兴意粮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寿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双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