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立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4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达立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宏伟建筑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消防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邦虎,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号财富大厦*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达立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9420.81元的存款,如存款余额不足,则在不足范围内查封***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7号1栋,建筑面积为6426.0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7)第029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达立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达立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9420.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7号1栋,建筑面积为6426.0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7)第02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