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458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白沙洲宏伟建筑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消防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章。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号财富大厦*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总经理。
*****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9420.81元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如存款余额不足,则在不足范围内查封**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7号1栋,建筑面积为6426.0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7)第029号】。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9420.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存款余额不足,则在不足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7号1栋,建筑面积为6426.0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7)第02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