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FT4W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海棠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QY0Y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2871838P。
法定代表人**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湘0902民初1002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228.98元,扣留、提取其同额收益,查封或扣押其等额财产(**履行利息再依法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可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