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875号之一
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北路以东、青龙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5007元,由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