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68886P。
法定代表人:陈庆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39967871X1。
法定代表人:吕庆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22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志军
陪审员 陶 野
陪审员 邱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