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6956号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芸,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明、金少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律师费13000元及交通住宿费等4101元;3.判令被告承担(2020)冀0110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诉讼费154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的代理商,代理原告在石家庄鹿泉区(除李家镇)销售推广原告公司的壁挂炉及负责自筹款、政府补贴款的催收和安装售后事宜。代理过程中,被告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与客户签订《欠条》达成补贴承诺,后涉诉。2020年7月31日,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10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向案外人支付82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42元。原告已就上述事宜多次向被告追偿,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有权代理,原告无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住宿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完成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县煤改气工程安装项目。2018年9月6日,被告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钟家庄村澳莱斯壁挂炉补贴费414台,每台2**元,共计82800元,此款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违约付全部利息,并处原款50%的罚金”。后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村村民委员会追讨该款无果,遂将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冀0110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2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2元。2021年8月2日,原告履行了判决金额84342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无果,遂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曾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为其澳莱斯品牌在石家庄鹿泉区的代理商,负责“在该地区销售推广、自筹款和政府补贴款的催收和安装售后事宜。授权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还向“鹿泉区住建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进行“鹿泉区燃气壁挂炉项目的销售及售后工作”。2018年9月16日,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因李富国所在公司与我公司取消合作,后由我公司代理人***负责钟家庄壁挂炉的所有事项。我公司负责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李富国承诺的其他事项及费用与我公司无关”等等。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完成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县煤改气工程安装项目,授权其为其澳莱斯品牌在石家庄鹿泉区的代理商,负责“在该地区销售推广、自筹款和政府补贴款的催收和安装售后事宜”、“鹿泉区燃气壁挂炉项目的销售及售后工作”,并没有涉及补贴费的确定权限,故被告在2018年9月6日出具欠条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因此,原告履行判决支出的84342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交通住宿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损失84342元及利息(以84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鸿锐
审判员 夏重彬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