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31号
申请人:孙**,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县x镇人,住该镇新建街道x委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68886P。
法定代表人:陈庆健,经理。
申请人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564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银行账号等财产线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725644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