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176号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佳新信达甲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3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朱志红,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佳新信达甲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朱志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26元,减半收取计1235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513元,由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鸿锐
审判员 夏重彬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