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2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瑞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鲁0116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87.85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