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祥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中融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3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1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5421396Y。
法定代表人:邢介东。
被执行人深圳中融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B座M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0BJ3T。
法定代表人:周美辰。
申请执行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融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0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531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中融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7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13080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9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03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03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