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原山路10号3幢。
法定代表人:邢介东,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永大劳保毡帘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8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