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9434号
申请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1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542139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禾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春桃(2B)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T280Y。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禾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禾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禾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