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7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0810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C栋2105室、2106室。
法定代表人:余静赟,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林,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州市抚丰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9300877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办事处曙光东区2-201室。
负责人:陈春,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控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82788E,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9L。
法定代表人:陈泽斌,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5359873XK,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迎金路民安巷。
法定代理人:陈泽斌,系公司总经理。
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及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强公司)、抚州市抚丰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抚丰云南分公司)、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江中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被上诉人中控公司、盈江中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升,被上诉人禹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林,被上诉人抚丰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春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学良
审判员 高玉荣
审判员 蔡瑶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