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执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滨江1号2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0810A。
法定代表人:余静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将乐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693912.9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其近亲属代为签收。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分别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权、金融债券等资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并划拨;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网络资金,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无法轮候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合同二份,已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赴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强制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尚未反馈办理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登记于2012年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到位,无法处置,已查封该车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
4、赴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以电话录音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保险、零星银行存款,但零星的银行存款尚不足以优先扣除执行费、诉讼费;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无法处置;保险公司尚未反馈处置结果。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