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1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橡树园****。
法定代表人:白邦兵。
被执行人:湖南大通湖锦大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通湖渔场沙堡洲iv>
法定代表人:彭锦辉。
本院在执行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大通湖锦大特种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9)湘0104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锦辉名下小型车辆车牌号为:湘H4××**。现上述车辆已被首封法院处置,本院需对彭锦辉名下小型车辆车牌号为:湘H4××**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锦辉名下小型车辆车牌号为:湘H4××**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