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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9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河西荣湾镇新民路1号金融大厦
负责人贺涛,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胡景,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橡树园4栋1140单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景、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景、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2020)湘0104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景、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景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0××9),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请求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变)卖被执行人胡景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0××9),以及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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