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6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河西荣湾镇新民路1号金融大厦。
负责人:贺涛,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橡树园4栋1140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学华。
上诉人**、**兵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原审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兵以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8元,减半收取10359元,由上诉人**、**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安
审 判 员 欧阳宁
审 判 员 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兼)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