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259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梅,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特,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橡树园4栋1140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聪,系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