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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3631号
原告:***,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胡海燕,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余玥辰,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晓聪,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帮兵,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军梅,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特,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橡树园****。
法定代表人:曹学华。
委托代理人:陈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汇瀚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汇景国际5-327iv>
法定代表人:喻伟彬。
第三人:益阳大通湖生态房车营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沙堡洲>
法定代表人:彭年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燕、余玥辰诉被告白帮兵、**及第三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汇瀚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生态房车营地旅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
人民陪审员  郑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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