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06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胡景,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橡树园****。
法定代表人:曹学华。
原告**、**、***诉被告***、胡景、第三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胡景第三人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杨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晓玲
书记员曹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