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532号
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橡树园****。
法定代表人:曹学华,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立春,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新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颖
书记员柳遇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