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

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179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1403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的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银行存款41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法官助理刘瑞美 书记员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