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179号之二
原告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8元减半收取计19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74元由原告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昭森
法官助理刘瑞美
书记员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