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179号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银行存款4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法官助理刘瑞美
书记员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