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261号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战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邱向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261号
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战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邱向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