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6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马颊河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杜战芳,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温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1)鲁1403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7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娟娟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6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马颊河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杜战芳,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温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1)鲁1403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7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