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华融国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91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马颊河路1588号。
被保全人:华融国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南首孙家河涯工业园西南角2-201号。
被保全人:张伟然,男,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华融国鼎有限公司、张伟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24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华融国鼎有限公司、张伟然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