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杰耀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46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第5行至第6行“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20元,被告扬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888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被告扬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
审 判 长  唐 伟
审 判 员  袁波文
审 判 员  彭 攀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永嘉
书 记 员  刘 萌